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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情简单类案件 应把握三个关键

时间:2019-11-13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已对案情简单类案件作出了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特殊程序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案情简单类案件如何用准用好简易程序开展审理工作,笔者建议,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

  一是精准把握案情简单类案件的范畴。“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监察法实施条例虽然作出了这样结论性规定,但对案情简单类案件的情形和范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对是否属于案情简单类案件先要作出准确判断。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方面,通常情况下,案件本身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对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看,监察法实施条例已将“职务犯罪”排除在案情简单之外,只限于“职务违法”。简而言之,对于可能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案件,可列为案情简单类案件。其次,在核查环节方面,对于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主要事实,在初核阶段已经核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再需要进一步审查调查取证的,可列为案情简单类案件。

  二是注重提升案情简单类案件的审理时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实践中的好做法制度化,对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程序作出了制度性规定。这有利于提高办案时效,切实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简案快办。考虑到普通案件审理时限为一个月,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相应缩短审理时限之规定,结合案情简单之特点,建议相应地精简审理谈话等有关审理流程、限定审理时限、快速审结处理,注重提升审理时效,增强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

  三是确保案情简单类案件的高质量。对案情简单类案件以简易程序进行查办,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绝对没有降低案件质量之意,实践中绝不能因案情简单而降低执纪执法标准,也绝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影响查办案件的高质量发展,依然要严格执行“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所以,案件审理部门收到运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后,应当全面审核案件材料,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同时严防过高设置证据标准和过多设置不必要程序。案情简单类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再需要开展审查调查、被核查人无异议、党纪政务轻处分为基本前提,对于不符合案情简单类案件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终止简易程序,并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高效规范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吴勤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7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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