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探索建立巡察整改促进评估机制
5月11日,青岛市制定出台《市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和成效评估工作暂行办法》,从日常监督评估主体和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成效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厘清职责、明确任务、健全举措,探索建立巡察整改促进评估机制,压实党委(党组)巡察整改主体责任。
“巡察整改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未落实落细。《办法》聚焦这一关键问题,明确了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职责,市委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青岛市委巡察办相关负责同志说。
《办法》对相关责任内容逐一进行细化明确,建立健全材料移交、问题会商、报告会审等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责任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将责任链条拧得更紧、扣得更严,构建起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巡察整改责任体系,有效推动被巡察党组织自我加压,实现监督常在。
注重精准化实效化是该市推动巡察整改监督的重要特点。《办法》聚焦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成效三个重点,分别进行细化明确,有效提升监督实效。在监督内容上,重点聚焦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反馈问题及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巡察整改纪律作风等情况。在监督方式上,建立跟踪了解、问题发现、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和协调联动四项机制,细化提出列席会议、定期报告、重点核查、实地调研等13种监督措施。在监督成效上,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突出对长期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进督促。
为提升巡察整改质量,《办法》就责任落实、整改质效、成果运用、群众满意度4个层面,细化16项具体评估内容和41项评分标准,推动建立巡察整改工作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日常监督发现的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方面问题,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赋分,实施日常评估;每轮巡察集中整改结束后,由市委巡察办牵头组建评估组,组织实施集中评估,并综合日常评估情况形成最终分数及评估报告。明确将巡察整改成效评估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等次较差的,约谈提醒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并将其列入巡察“回头看”范围,切实深化评估成果运用。(青岛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xsxc/202105/t20210531_116507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