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
登录|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报曝光 >正文

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问题,释放了坚决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为进一步营造惩治诬告陷害、鼓励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省纪委监委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孙某某等人匿名诬告郑州市委巡察组干部王某某案。2024年3月,郑州市委巡察组进驻郑东新区期间,孙某某为向巡察组施压,捏造了巡察组副组长王某某跑风漏气、泄露举报信息的事实,并安排副所长邰某和工作人员李某某制作、邮寄举报材料。经查,孙某某等人行为系诬告,并对市委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5月,孙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邰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李某某被解除劳务合同。

  李某某诬告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民警张某某案。2018年9月至2022年11月,郑州市二七区居民李某某因对民警张某某办理其诈骗案不满,多次举报张某某存在抢劫、诈骗、敲诈等违法行为。经查,李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5月,李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新乡市某区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陈某匿名诬告本单位3名党员干部案。2023年9月、11月,陈某因工作分歧对单位同事心存不满,先后以匿名方式编写多封举报信,反映本单位3名干部存在违规办案等问题。经查,陈某的行为系诬告,其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5月,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崔某红、张某某诬告民权县北关镇崔坝村原党支部书记崔某其案。2019年11月,民权县北关镇崔坝村居民崔某红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被满足,指使民权县商务局退休干部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举报崔某其存在违规操办女儿回门宴、贪污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查,崔某其违规操办问题属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反映的贪污等其他问题不属实。其后至2023年7月,崔某红继续指使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多次举报崔某其存在行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查系捏造。2024年4月,崔某红、张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

  刘某某诬告武陟县大封镇派出所、大封镇政府相关干部案。2011年至2024年,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居民刘某某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先后向各级信访部门举报大封镇派出所民警王某截留其赔偿款600元、民警王某某贪污其办证费用、大封镇镇长张某某指使司机将其撞倒等问题,并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经查,刘某某所反映的问题系捏造。2024年6月,刘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闫某某诬告修武县郇封镇派出所所长杨某某案。2021年7月至2024年,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村民闫某某因对郇封镇派出所办理其耕地纠纷结果不满,多次举报所长杨某某制造冤假错案、非法拘禁等问题。经查,闫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6月,闫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张某某诬告安阳市公安局民警牛某某案。2023年,安阳市北关区居民张某某因对民警牛某某在其故意伤害案中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满,向牛某某父亲发送威胁短信,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巡视组举报牛某某出具虚假鉴定等问题。经查,张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4月,张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处行政处罚。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以上通报的案例,有的挟私报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诬告;有的为实现不正当目的,通过抹黑他人施压要挟。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更极大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权利,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刹歪风、树新风,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


原文链接:https://www.hnsjw.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qwfbx/tbpg/article68a969a11e524a3bad19a52eda63e77e.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珠海市原二级巡视员、原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李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下一篇:望江县政协原副主席、县医院原院长姜长舟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纪检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纪检内参 jj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