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作为移送审理的必备材料,这既有助于强化审查调查部门严格依法规范运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意识,又能通过自查检视及时补正完善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扎实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工作:
一看是否做到应录尽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自查时,审查调查部门首先要查看在运用相关措施时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到应录尽录,这里的“应录”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二是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主要指在开展调取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物证,收集提取持有人或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电子数据,接收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这三项工作且没有适格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
二看内容是否清晰完整。一是对取证过程的记录是否完整,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自查时要关注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是否覆盖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例如讯问被调查人的,要注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包括被调查人从进入讯问室到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再到离开讯问室的全过程;进行搜查时,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连续、无中断、无死角,对多个点位同时开展搜查的是否有多视角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齐全,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包括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和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自查时要注意移送审理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齐全,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一一对应。三是录音录像资料的质量是否可靠,如播放文件、调节进度等方面是否正常,声音是否清楚,图像是否清晰,内容是否能够全面反映运用措施的环境信息和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三看措施运用是否规范。《条例》规定运用特定监察措施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为了确保监察措施的使用严格依照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规定进行,所以调查部门自查时要严格对照《条例》的有关内容逐项对照,实事求是地查看措施运用是否规范。例如,首次讯问时,是否按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出具《讯问通知书》;搜查时,是否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文书并安排相关人员在场,是否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规范开展搜查工作;查封、扣押财物时,是否按照《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逐一清点登记、编号登记,是否有原物保管人或持有人、见证人在场并履行相关手续,等等。
四看权益是否充分保障。《条例》很多规定都体现了对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审查调查部门应当通过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有关保障措施是否落实。例如,讯问时是否按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被讯问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留置过程中是否按照《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医疗服务;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或者聋、哑人的重要询问工作时,是否按照《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或翻译人员参加,等等。
五看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既是记录调查过程的重要材料,也是判断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自查中,审查调查部门应注重结合《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点查看言词证据的收集形成过程,特别是被调查人由不供述到供述、由部分供述到全面供述等录音录像资料。同时,要注意自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谈话笔录在关于案件定性处置的关键事实与情节方面是否内容一致或意思相符,如果两者间有差异,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及时补正;对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将笔录排除。
同时,为了便于案件审理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核,审查调查部门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清单作为自查报告的附件,按照时间顺序或措施种类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整理,并以资料内容命名文件名,如“首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首次搜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清单中列明每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文件名、制作人、制作时间及地点、制作方法、调查人员姓名以及简要制作过程等信息,便于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苑明亮 宋冀峰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5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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