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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相关问题辨析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问题一直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范围

  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界定需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进行具体判断。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又可以划分为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省供销社,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该类事业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人员),及第(二)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均属于监察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这类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根据其改革进程及改革后企业性质,对应《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确定监察对象的范围。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可以细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公办中小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公办高校)。该类事业单位中,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从事管理的人员”均为监察对象。

  综上,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可以简单概括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公管理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的法规依据

  按照法律位阶划分,现行有效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依据,在国家法律层面主要有《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政务处分法》等;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有针对特定岗位或行业的具体规定。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在给予事业单位监察对象政务处分时,对其行为是否违规违法,应当优先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确无对应条款的,可以根据该单位类别及行业领域,依据前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认定,但处分种类应按照《政务处分法》规定的6种处分择一适用,不能再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双肩挑”人员撤职处分的问题

  所谓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是指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肩挑”是例外,且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多见于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如,王某为A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副教授,其同时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又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待遇执行。对这类“双肩挑”人员的撤职处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对可以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同时降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如,前述案例中王某,在政务处分决定中可以写明“给予王某撤职处分,管理岗位由六级职员降为七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由四级降为五级”(以降低一级为例,可根据违纪事实情节确定降低幅度)。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处分的惩戒性,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降低幅度,一般不低于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关联的岗位降低幅度。如,王某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与其所担任的学生处副处长职务相关,拟给予王某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位六级职员降为九级职员,那对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般也要降低3个及以上等级。

  二、对不宜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取消一个岗位职务,同时降低另一个岗位等级。如,经综合考量后,认为案例中王某已不适宜继续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可在政务处分决定中写明“给予王某撤职处分,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由四级降为七级”。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相当于组织处理,即明确受处分人此后不再是“双肩挑”人员,仅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这也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精神。(胡凯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103/t20210317_116457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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