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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学 | 党员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党员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的相关理论是纪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规定,在党员的权利义务配置上,党员义务具有显著的优先性。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为了实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自愿进行“权利让渡”,同意限制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部分权利,并自愿担负起高于一般公民的义务,进行“义务增持”。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深刻理解和把握党员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对于我们树立正确执纪执法理念、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党员义务优先于党员权利的理论基石

  “法度者,正之至也。”在法学领域,权利和义务属于核心概念,表现为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以及现实运转的全过程。不同于宪法等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在前、公民义务规定在后的立法惯例,党章先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后规定了党员所享有的八项权利。这种现象究其本质而言是党员自觉自愿对自身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主动扩张,其理论基石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一是由党的性质宗旨所决定。党的性质,反映的是政党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并从中能够体现出与其他政党、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性质的区别。党的宗旨是一个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建立的新型的工人阶级政党。根据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分子属性,决定了党员义务优先于党员权利。在党内,赋予党员权利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义务只能多于党员权利,党员多承担的义务体现了党员对社会的奉献,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使命担当、义务履行与奉献牺牲。

  二是由党的初心使命所决定。从《共产党宣言》开始,共产党就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百姓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各民族谋幸福。”党的初心和使命,表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利益,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这就要求党员必须时刻站稳人民立场,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要甘于吃苦、甘于奉献,一心为公,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行动指南,甚至在党和人民需要献身的时候,能够毫不犹豫挺身而出。

  三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所决定。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一百多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中华文化中汲取精华,以真理力量激活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华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深度融合,孕育了伟大的建党精神。其中,“讲仁爱”“重民本”“天下为公”等民本、大同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和性质宗旨具有内在一致性。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党的人民性,克服自己的私心,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的内涵和主要表现

  (一)党员的“权利让渡”及“义务增持”始于入党宣誓。 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表示愿意遵守入党誓词的各项内容,不仅是一种形式,也是党员对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的认同,并愿意为此承担政治责任的具体表现。入党誓词把党员从组织上入党到思想上入党的条件进行了高度概括,是党员对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遵守党章基本准则和履行党员义务的集中体现。其中“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等内容,表明了入党不是被动的行为,而是自发自愿的行为,是发自内心的自觉政治选择。当作出这一选择时,也即表示入党者从此时此刻起就下定了要为党的崇高理想而奋斗、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愿意牺牲一切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表明了入党不是一时一刻的事情,从宣誓起就必须永远听党的话、跟党走,永远忠诚于党的信仰、党的事业。

  (二)党员的“权利让渡”及“义务增持”的核心是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党员的基本修养,是党组织保持凝聚力与战斗力的基石,是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党员做到对党忠诚必须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必须纯粹和绝对。对党忠诚必须体现到对党信仰的忠诚上,对党组织的忠诚上,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上。同时,对党忠诚也必须落实到实践和行动上,这就要求党员履行义务在前,享有权利在后,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时,作出必要的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忠诚也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具体而言,要求党员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等。

  (三)党员的“权利让渡”及“义务增持”主要表现。党员入党意味着对党的阶级属性、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的高度认同,意味着党员自愿对部分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对一部分普通公民可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自愿放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对党员提出了高于一般公民的要求。比如,共产党员不得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能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让渡的就是部分生活消费自由;个人有关事项要报告,让渡的就是部分个人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参加同乡会、同学会,让渡的是部分社会交往自由;等等。

  二是体现在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对而言,党员领导干部的岗位更加重要,要求也就更高。比如,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于党员而言,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这是一般性要求,但对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则要求其配偶子女也不得在其管辖范围或业务领域经商办企业,就是更为严格的要求。即党的领导干部级别越高、岗位越关键,对他们的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行为模式等各方面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也就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作出更大程度的让渡。

  三是体现在党员对党规党纪的自愿遵循。对党性修养等道德规范的主动追求,是党员对一部分普通公民所不需要承担的义务和使命的坚持、承担,如对党忠诚,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定,保守党的秘密,以及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等,就是党员的义务要求。党员要用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严格的党的纪律,自觉在党组织的熔炉中锻炼自己的党性,适应党的要求,使自身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是体现在纪律审查中对诸多权利的限制和履行不同于一般公民的诸多义务。在办案过程中,党员有义务如实向组织交代有关问题,审查部门也可以根据党规党纪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如实主动说明问题,并要求违纪党员书写“检讨书”“忏悔录”,反映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和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等。党员接受组织审查,同时也是在过一次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是在特定场合和背景下,更加严肃、严格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在这个过程中,所强调的是其党员身份,接受审查的党员应体现出其政治性、集体性、组织性的特征。同时,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后,党员在无合理申辩理由的情况下,有义务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决定,承担其应负的党纪责任。

  “权利让渡”要严格保障党员基本权利和公民主体地位

  党员加入党组织时,其“权利让渡”只能针对特定权利,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被“让渡”,要严格保障其基本权利和公民主体地位。实践中,具体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管理机关等作出规定。对此,我国《立法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在内的事项为法律保留事项。党员作为公民中的先进分子,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明确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我国所有政党和其他组织的内部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因此,党内法规不能规定涉及法律保留的事项,对涉及党员的公民权利予以过度限制。党员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也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不能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却为党内法规所否定的情况。

  二是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设置对党员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的党内法规必须经过党内立法程序,并且在实践中作出对党员不利的处置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具体包括,党内立法上需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规范进行,除法定的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依照被赋予的立法权限进行,还需经过严密的规划、起草、审批与发布程序。对相关党规的执行,特别是对党员不利的处置必须进行违纪事实告知,适用执纪主体的回避原则,处分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相关党员并听取其意见,保障其申诉的权利等。程序正当原则在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理论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一方面,程序的正当性是保障结果正义的前提条件,由于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限制以及义务的规定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如果程序不满足中立性、参与性和公开性等基本法则,就很难保证对党员权利限制的公平公正,难以被党员接受和认可;另一方面,程序正当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本身也具备独立存在的高度价值,程序正当原则系党内法规制定时设定好的轨道,是防止不恰当地侵害党员权利和增设党员义务的重要保障。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正确执行党内法规,以正当程序处理党员的相应行为,也具备直接让相关党员信服的功能与价值。

  三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对象超过目的价值的侵害,即党内法规对党员权利的限制需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比例原则具有目的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特征。目的性是指权力所要求党员让渡的权利和增加的义务必须能够有助于实现相应的目的,否则对党员的限制毫无必要,也不利于维护组织的公信力。必要性是指有多种方式实现相关目的时,尽量使用对党员权利损害最小、增持义务较少的途径,在同样能够达到严肃党纪的目的下,能采取负担性处分就不采取禁止性处分,能选用较温和的手段就不选用较激烈的手段。均衡性是指比较所需达到的目的带来的利益与要求党员让渡的权利、增加的义务所带来的损害,如收益小于付出乃至于收益略大于付出,都应当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党员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必须与实现的目的相匹配,幅度要均衡。

  党员与公职人员在“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方面的区别

  公民通过选拔考试或调任等程序成为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也会产生有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权利让渡”与“义务增持”。但公职人员的“权利让渡”,与党员的“权利让渡”又有所区别。

  第一,在政治属性方面。党员的“权利让渡”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先锋队地位决定的,公职人员的“权利让渡”则是为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信力而依法提出的要求。因此,从根本上讲,党员和公职人员“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的幅度不同,是由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虽然在现实中,大多数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身份高度重合,但是我们不能把两者混同起来。比如,加入中国共产党就不允许信仰宗教,党员应当让渡宗教信仰自由权;但对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在不妨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情况下并无此项要求。

  第二,在让渡的自愿性方面。党员“权利让渡”具有高度的自觉自愿性和主动性,体现的是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政治使命担当;公职人员的“权利让渡”,则是基于其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坚持职业操守中必须高于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其“权利让渡”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法定性,体现的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和限制。比如,党员需要“弘扬传统美德”,而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遵守美德”;党员必须做到“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言行一致”等,更多体现了思想上的主动性,而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第三,在规范性要求方面。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行使方式,不履行党员义务就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自然也不能行使党员权利,可见党员“权利让渡”具有规范性;而公职人员“权利让渡”的适用主体、条件、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比如,对一般公职人员并没有见义勇为的强制性要求,但对于军警人员,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面对犯罪行为而不作为,则其不作为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党员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相关理论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基础性理论问题,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我们必须站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入研究和把握党员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相关理论,准确理解和认识蕴含其中涉及党的纪律及其运行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和基本规律,着力澄清将纪与法、党员与公职人员、党员和普通群众等同起来的模糊观念和理论困惑,并以此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丁英华 刘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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