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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当好集体决策的"啄木鸟"

时间:2019-11-13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纪工委书记 胡波

  “真是多亏了你的提醒!现在想想,不能为了工作方便,就忽视了制度的严肃性,即便是好心办事,也不能破坏制度规矩啊!”前几天,我与一位街道班子成员开展廉情交流,谈及递交的议题被退回时,他对我的监督提醒表示感谢。

  今年8月,这位班子成员联系的村有两间村集体的店面房需要出租,原租金5万多元,一直由本村一名村民承租。因生产经营需要,近期正在装修,该村民希望继续承租这两间店面,又怕公开招标存在不确定性,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决策同意续租。但按照小港街道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规定,5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需要通过街道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递交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

  该班子成员找我商量,既然大部分村民都同意续租,村里也已集体决策同意,这次是不是就这样算了。我听了之后觉得这样做不妥,既然制度有规定5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招标,就要严格执行,不能因为是续租就简化流程,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违规直接发包。他又提议,因公开招标需要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为工作方便,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提交街道党工委集体决策同意直接发包。我还是认为不妥,请他退回该议题。

  无独有偶,今年上半年,街道城建办负责人也准备向街道党工委会议递交一个议题,希望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理由是工程时间紧、施工时间长等“特殊情况”。我仔细询问相关人员,弄清该工程项目有些环节的时间可以压缩,公开发包时间上来得及,就退回了该议题。

  小港街道有50多个村社,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的数量多、金额大。为提升监督实效,2020年初街道党工委决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议题在递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前,先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提前把关,为集体决策设卡清障,这也是小港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强化同级监督的一项创新措施。

  我始终认为打制度“擦边球”或者找理由规避制度,表面上看是为了操作方便、提高时效,但背后往往隐藏着廉政风险。如果我不深入了解、浮于表面,监督就没有底气;如果怕得罪人,放松监督,制度就会被所谓的“特殊情况”架空,集体决策就有可能沦为“集体违规”。

  两年多来,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共退回不合理议题22个,纠错36个,削减不合理资金支出60余万元。为此,我也听到不少“风言风语”,说我不讲情面、固执死板。但是,作为街道纪工委书记,我必须坚持原则,确保制度刚性执行,提升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210/t20221013_7131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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