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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委通报五起烂尾楼背后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典型案例(一)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编者按:清理整治烂尾楼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城市形象风貌提升,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自2020年3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启动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挖细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烂尾楼背后的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形成了强力震慑。为充分发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省纪委省监委将分四批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请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关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警示教育。

  一、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晓东和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凌军,在“中玺金界”项目开发建设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挪用项目资金,致使项目停工问题。2013年至2017年,王晓东和凌军在与云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玺金界”项目时,收受云房地产开发商贾某某、周某某贿赂,以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挪用公款3715万元供云房地产贾某某、周某某个人使用。因“中玺金界”业主筹款、预付款等资金被贾某某挪用,致使项目从2018年10月起停工,直接导致共计2000余户购房业主及返迁户经济利益受损,社会影响恶劣。王晓东、凌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王晓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1月,凌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2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嵩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局长胡金亮,在为“世纪名园·南城”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胡金亮任嵩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昆明尊宇房地产公司法人诸某某、刘某某夫妇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美金,为诸某某的公司办理嵩明县入城口第15、16、18号地块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方便。胡金亮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4年10月,胡金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州规划局原局长李庆明,在“古德水岸”项目审批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2007年至2009年,李庆明任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州规划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古德水岸”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李庆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李庆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主任周红萍,对“瑞泰溪苑”项目违规预售、销售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问题。2011年至2015年,周红萍任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主任时,对“瑞泰溪苑”小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收取诚意金”“内部认购”等方式出售该小区商品房及铺面,并对一个房号多次违规销售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失。2021年4月,周红萍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五、永仁县委政研室四级调研员起国志、县总工会四级调研员李祝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冯建新,在“兆顺财富广场”项目中失职失责、监管不到位问题。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起国志任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局长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兆顺财富广场”项目建设施工方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4万元却只缴存64万元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年度缴存手续,并出具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起国志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祝坤、冯建新先后任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局长时,都未对开发企业的建设资金准备情况进行核验,未发现施工方少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违规批准项目开工报告,违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对该项目违规预售行为、违规收取商品房预收款问题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祝坤、冯建新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11月,起国志、冯建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祝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jiandupuguang_0526/10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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