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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荐: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检举控告秩序—— 以完善机制营造党员群众监督良好环境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3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一以贯之、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以完善机制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拓宽检举控告渠道。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各级纪委监委履行监督专责,必须自上而下一体推进检举控告渠道建设。一是探索构建多元渠道。依据《规则》第七条,各级纪委监委除按照“信、访、电、网”四种方式受理外,还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受理检举控告,这给进一步探索渠道留下了空间。例如,有的地方纪委监委建立完善领导约访、带案下访、包片走访等制度,主动走到田间地头,深入基层干部群众中了解民情、探访民意,进一步延伸纪委监委监督的触角。二是全面架设智慧渠道。当前,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建设正在扎实推进,其目的就是推动信息技术与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深度融合,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纪委监委在推进该项工作过程中,应立足长远,以平台建设为龙头,一体推进“智慧纪检监察”工作,做到线下办信,线上留痕,让每一封检举控告件都找得到来源、查得到进展、看得到结果,精准服务群众,助力正风反腐。三是致力畅通民声渠道。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设立接访场所,做到信息公开、热情接待,认真解答、耐心疏导,通过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窗口形象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着力完善保障体系,持续增强党员群众监督意愿。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离不开在全社会营造监督的浓厚氛围。而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能够持续激发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实际效力。一是营造宣传声势,告知党员群众“能举报”。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通过微信平台、户外橱窗、宣传手册等载体,直面群众开展宣讲,既宣传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工作流程等知识,提高群众检举控告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又宣传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予受理事项、诬告陷害行为查处等内容,引导群众依法依规检举控告,减少错告和诬告陷害行为。二是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党员群众“敢举报”。加大对泄露检举控告信息、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等破坏检举控告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此类行为的举报做到有信必核、违纪必究,经核查属实的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三是强化激励保障,引导党员群众“想举报”。严格执行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原则,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探索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奖励机制,对实名检举控告在突破重大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及时回访,兑现奖励。

  着力健全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检举控告办理质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则》对检举控告处置程序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执行意识,以强有力的监督推动《规则》落到实处。一是坚持定期报告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等工作要求,构建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定期分析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综合情况,持续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坚持检查督办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分级负责、分工处理。依托检举举报平台,对转送、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流程管理,动态掌握受理和分流轨迹,定期对交办、转送件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通过一定载体进行督促通报。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坚持刀刃向内,坚决纠正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拖延积压等问题;坚决查处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等问题;坚决查处敷衍塞责、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精神和勇气对存在问题严肃认真整改。(张荐作者系湖北枣阳市纪委常委)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ywld/gd/1222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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