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高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取酬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中央组织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并先后在2016年第15期、第33期《组工通讯》上刊发《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但前述文件对案例中的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对《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不同理解,故对非中管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后兼职取酬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就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定性,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张某兼职取酬不作违纪评价。下面笔者以本案为例,试述如何准确甄别该类行为性质。
第一、从程序看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的重要组织原则。《意见》分三种情形作了区别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对在职的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退休的、退休不满三年的严于退休满三年的;《通知》原则性规定“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33期《问答》针对“在职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读,同时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从文义上看,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已退休的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案例中张某已不再属于“领导人员”,其兼职不再需要报A省组织部门批准或备案,张某履行了向H大学党委报告程序并经同意后才兼职,在程序上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从工作看是否属于“领域相关”范围
第33期《问答》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限制较为宽松,但对所兼任职务与其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求,即领导班子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对其他领导干部笼统要求“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管理人员的治学办学理念本身也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中就将“教育专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对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理解较为简单,如案例中张某退休后到W学院兼职工作仅为专业课程教学,对该行为不作违纪评价没有认识分歧。但对“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对此要从原任和兼职单位业务领域是否相近、具体工作内容是否相近等综合判断。案例中,张某退休后到W学院兼任副院长,负责学院日常行政和教学办学管理工作,虽不从事具体课程教学或学科科研任务,但其原任职务与兼职职务在工作内容上基本一致,且两校的办学方向均为高等职业教育方面,即可以认定属于“工作相关职务”范畴。
第三、从实质看是否存在履职冲突
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规范和管理,政策初衷是保证领导干部“廉洁履职”和“勤勉履职”。关于“廉洁履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明确,即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关于“勤勉履职”,《意见》《通知》均规定“兼职不得超过1个”;第33期《问答》规定“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据此,对高校“双肩挑”人员退休后的兼职可以从前述两个方面把握。案例中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等,且张某已退休,即张某的兼职对其廉洁履职和勤勉履职不存在冲突。
第四、从报酬看是否符合市场合理水平
高校领导人员兼职是否可以领取薪酬,第33期《问答》对高校现职的领导干部作了明确规定,简单概括即“高校正职及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职,但不得领取薪酬”,“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但对已退休高校领导人员能否领取薪酬及分配办法未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强调“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明确了运用市场方式调节人才资源的价值。在执纪实践中,可以综合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实绩贡献、同期市场薪酬待遇水平等进行综合判断是否“超出正常水平”。案例中张某领取的薪酬与W学院其他副院长薪资水平相当,并未超出合理水平。
综上,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取酬,不能简单套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规定,要充分领悟相关政策初衷,精准监督执纪,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规定,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胡凯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ywzd221/p/10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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