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
登录|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纪检纪实 >正文

问责条例释义(27)|《条例》生效日期和效力是什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9月1日。《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既一脉相承,又深化发展。废止原《条例》,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即时清理。需要指出的是,2019年9月1日以后,发现在之前发生的情形需要问责的,程序上要执行修订后《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制度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条例》修订印发后,同时废止的只是2016年印发的《条例》,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可以继续适用。但相关条款的规定,凡是与《条例》不一致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1-12/30/content_870047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问责条例释义(14)如何进行问责整改、以案促改?

下一篇:问责条例释义(26)|《条例》的解释机关是什么?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纪检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纪检内参 jj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