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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加强审核把关 保障党员权利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关系到党员的切身利益,案件审理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取得良好的执纪执法综合效果。实践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更加注重审核程序手续,确保取证规范

  一是审核审查调查程序是否依规依纪依法。重点审核立案决定是否及时向本人宣布并通报所在单位、留置案件是否将留置决定通知家属、对被留置的党员是否依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上述程序均关系到相关党组织、个人的知情权。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还要重点审核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审核见面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表述是否全面客观,特别在被审查调查人不签署意见或对事实、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审核具体原因及审查调查组是否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二是取证手续和方式是否规范。《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均明确了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的具体程序要求。审理人员在审核案件材料时,因时间有限等因素,更多注重审核证据具体内容,容易忽视对取证规范性、合法性的审核。如审核笔录时,只审核相关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而对谈话时是否告知谈话对象权利,是否存在诱供、指供内容,是否保障其饮食、休息,以及是否听取、记录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等方面的审核关注不够。而这些程序、手续等反映取证过程和方式的材料,往往能够暴露出取证是否合法合规,进而影响证据能力和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审理人员要强化全面审核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程序、手续审核力度,并审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与谈话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对相关线索或材料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审理部门要及时建议办案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依规依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更加注重履行审理手续,做到程序严密

  对涉及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审理程序必须不折不扣履行。

  一是开展审理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审理谈话对克服“书面审”弊端、全面核对事实证据、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以及发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审理谈话工作,对所办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开展审理谈话,尤其是对拟按第三、四种形态处理的重处分案件,以及被审查调查人不认可违纪违法事实等存在申诉隐患和可能侵害党员权利的案件,应做到“每案必谈、应谈尽谈”。对确因身体、安全、疫情等因素不宜开展审理谈话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后入卷备查。

  二是在审理阶段拟增加违纪违法事实或加重定性、责任的,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重新见面。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及责任是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处分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调查阶段已将违纪违法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情况下,审理阶段拟作出不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事实调整、定性改变的,应当协调审查调查组将调整后的事实、定性与其重新见面,听取其意见。

  三是要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申辩权。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辩权,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更加注重综合考量,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要求,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在提出审理意见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贯彻容错纠错精神。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特别是在处理涉及企业改制、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事项的案件中,综合考量问题发生的背景、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因素给予恰当处理,避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更加注重“后半篇文章”,巩固处理效果

  一是保障受处理人的申诉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从申诉范围看,不限于处分决定,对未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结论,如对组织处理(免职、降职、岗位调整、由领导职务改任综合管理类职级等)、免予或不予处分决定、调整退休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等审查结论、决定,只要对受处理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是抓好跟踪回访。此次修订增加了跟踪回访条款,充分体现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对心存顾虑、思想包袱较重的党员,鼓励其调整心态、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任用条件的党员,应正常使用。审理部门要在受处理人所在党组织配合下,结合受处理人处分种类、态度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暖心回访”,释放严管厚爱的强烈信号。(安徽省纪委监委 许展 李刚)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ywzd221/p/90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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