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通报2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问题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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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州市财政局南乡财政所副所长韦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5月30日,韦光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横州市校椅镇开往六景镇方向行驶到G80线广昆高速464公里100米处时,被高速公路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23日,韦光再次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8月23日,韦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李纯波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1月1日,李纯波饮酒后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横州镇江北大道莲州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7月20日,李纯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横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11027/gxjjw6178aefb-163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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