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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51)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和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有哪些要求?

时间:2019-11-13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一条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和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要求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也规定了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审查调查报告等内容,这些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是审查调查中的重要程序,既是规范办案、固定证据的需要,也是对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保护。审查调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被审查调查人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二款规定的是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及要求。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立案审查调查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本条规定也与《规则》第十条呼应,规定审查调查报告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等,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上签名。审查调查工作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确保案件质量。尤其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要立足于经充分调查后取得的证据状况,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地分类处置,既不遗漏犯罪问题、致使当事人逃脱法律制裁,也不盲目追求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额。

  第三款是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单独专题报告的规定。这里的“专题报告”是审查调查报告之外的单独报告,一般是指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面较广,反映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地区、部门共性问题或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问题,在进行深入分析或者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总结和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的专题报告。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5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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