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不能侵权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已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黑科技”在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8日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机构单位平台随意提出“刷脸”要求、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新鲜事物不断产生,立法需求不断强烈,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会推动立法。事实表明,法律监管尚未涉及的“地带”,容易成为违规违法的“高发区”。“刷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身份验证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作为一种全新的业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扩张速度,显然快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出现“后门”,由此造成的侵害公民隐私案例也呈上升趋势。在方便快捷和权益安全之间,后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改变动不动就要求“刷脸”的情况。
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如何有效监管是关键。面对“刷脸”带来的侵权等问题,各地因地制宜、积极规范,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南京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面部信息;杭州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等设施;天津出台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这些探索颇有成效,也为国家层面出台制度规范,提供了样本依据。
其实,解决“刷脸”信息侵权问题,重点要扭住采集者与被采集者两个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采集的范围进行了设限,指出只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景下才可以采集。比如,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不能以“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收集处理其人脸信息。当然,仅靠采集者自律并不能构筑起公民信息的“数字安全网”,作为公民自身也要加强自身防范和隐私保护意识,了解信息泄露的风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对非法人脸信息采集行为说“不”。
保护公民隐私,既是公民个人的诉求,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作为,加强规范“刷脸”行为的宣传、指导、监管、研判,牢牢把握“必要性”原则,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qinfeng.gov.cn/info/1874/153017.htm
上一篇:轩辕之丘 正气凛然
下一篇:红房子前忆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