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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能使力量增强十倍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3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规划》共9个部分,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是党员干部的基本遵循和行为规范,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今年恰逢建党一百周年,我们以和党的六项纪律相关的党内法规为视角,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组织纪律建设。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保持党的生机活力的关键因素,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

  现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条即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相关处分规定。

  红墙,青瓦,翘角飞檐;木门,石柱,抱厦一圈。遵义市老城区子尹路96号,一幢二层小楼,沿街而立,毛泽东同志题写的“遵义会议会址”匾额,熠熠生辉。“1935年1月中旬,历经3天批评和自我批评,最终确立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这场影响中国革命走向的会议,史称遵义会议……”遵义会议是我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典范。

  列宁说过,“组织能使力量增强十倍”。早在建党之初,关于共产党组织原则的争论一直延续到党的一大上,代表们争论是把我们党建成一个有严格组织纪律的战斗力很强的无产阶级政党,还是仅作为一个松散的自由团体。最后,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指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有“组织”一章,并在“组织”“会议”“纪律”三章中,对组织原则、各级组织的机构和职权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保证党成为有严密的组织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战斗队伍。

  从二大通过的党章开始,基本上历次党章都把组织问题作为重要的一部分。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党章。六大党章进一步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二者的结合,规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八大党章进一步规定,“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十二大党章强调“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从十四大党章开始,都在总纲中明确“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样的表述,一直沿用到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十九大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坚决执行组织决定,“党叫我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这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的入党誓词,也是一直沿用至今的入党誓词。“执行党的决定”写在入党誓词中,也列在党员义务里,体现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原则。

  现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和“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规定了处分内容。

  1948年12月,上海地下党遭受重创,隐蔽在上海黄渡路107号的优秀报务员李白被捕。为避免更严重的损失,中共上海局命令上海局策反工作委员会委员李正文尽快转移其他几部秘密电台,李正文第一时间想到了段伯宇和段仲宇兄弟。

  段伯宇是中共地下党员,他的弟弟段仲宇时任国民党上海港口司令部副司令兼上海铁道西路守备司令,他当时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但是积极要求入党,有很高政治觉悟。李正文找到二人后提出,保护电台不再被侦破,是当前地下党组织面临的最大任务。李正文话音刚落,三人陷入短暂沉默,他们心里都明白,这是一项风险极大的任务。在党组织面临危机的关键时刻,段仲宇将生死置之度外,表示坚决完成党交给的任务,亲自驾车去转移电台。李正文为段仲宇的回答所感动,他下定决心,等任务结束后,一定要做段仲宇的入党介绍人。

  此后,段仲宇将电台转移到秘密机关,后又将电台藏在家中。在极其险恶的地下斗争环境中,尚未入党的段仲宇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接受党的任务,经受住了生与死的考验,交出了一份令组织满意的答卷。不久后,李正文来到段仲宇家中,握着他的手说,“你的组织问题解决了,入党介绍人一个是我,一个是段伯宇同志。这是党组织的规定,凡是国民党将级军官加入党组织,必须要有两个介绍人。”

  延安时期,党员刘力功拒不服从组织让他到基层工作锻炼的安排,党组织在先后七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果断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刘力功事件”的处理,旗帜鲜明地亮出了党的态度:我们党内决不允许有自行其是的“特殊党员”存在。

  “革命需要我去烧木炭,我就去做张思德;革命需要我去堵枪眼,我就去做黄继光。”这是雷锋的承诺。当组织为调动入藏征求意见时,孔繁森二话不说服从安排,因为那里需要他,更因为他明白“咱是党的人”。“作为党锻炼培养的一名干部,我应该坚决听党的话,不能和党讲价钱,党叫我到哪里去,就到哪里去。”这是张富清的选择。

  入党誓词中,从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服从纪律,牺牲个人”到抗日战争时期的“遵守党的纪律,不怕困难,永远为党工作”,到解放战争时期突出强调“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决议”,再到党的十二大以来的“执行党的决定”,誓词内容虽几经变化,但是执行党的决定要求不变,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坚决执行。

  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有力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

  今年起,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陆续进行换届。2021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结党营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十种行为。

  现行党纪处分条例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让辽宁拉票贿选案正式进入公众视线,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包括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在内的多名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均受到党纪国法处理。

  2014年,湖南衡阳发生破坏选举案,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四川南充发生拉票贿选案,全部477名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重大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中共中央202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中共中央2020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基础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管党治党作为治国理政的先手棋,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举全党之力、集全党之智,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为实现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就要以党章为统领,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整体推进。

  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旨在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目前,我们党已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党中央修订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制定了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同时,党的领导法规逐渐健全,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提供制度保证。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日益完善,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持续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全方位彰显制度威力的党内“铁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并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

  在新时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使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记者 程威)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105/t20210526_116506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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