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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选举工作条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2

  今年开始,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进行换届。准确适用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换届纪律要求,推进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顺利开展,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的重要保障。去年7月党中央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的更加科学规范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为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共7章41条,进一步明确了与选举有关的资格、标准、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精细化要求,有力回应基层实践需求,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把握正确方向,突出选举工作的政治性。《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重点聚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特别是对党中央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予以体现和落实。在代表条件方面,专门强调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体现《条例》对于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要求和鲜明的政治属性。

  明确纪律要求,强调选举工作的严肃性。《条例》第六章对选举的纪律和监督分别用3个条文进行了专门规定,突出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了监督的主责部门,明确要求将“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强化落实检查。在违纪行为的惩处上,把原规定的“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新确立为“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违规违纪的主体进行区分并予以不同归责,加强了对选举中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体现治党务必从严的最新要求。同时,专门规定禁止选举工作中的非组织行为,明确指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充分保障党员干部正常参与选举工作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强化纪律要求和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民主有序开展和贯彻落实,切实体现出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细化条规体系,彰显选举制度的规范性。《条例》重点对各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增加了农村、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对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员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代表名额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的有关名额分配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正式选举的当选条件、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当选人名单的宣布及排序、呈报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选举工作的纪律监督等分别以专条或专章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内容更贴切实践,表述也更加精准,同时还注重与其它党内法规相协调衔接。整体上看,《条例》无论在架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更为科学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属于“体系性重构”,充分体现了作为党内选举基础性指导制度的规范性。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与修订前相比,内容更丰富、规定更细密、标准更严格,需要逐条对照学习,理解其中的新规定,注意其中的新要求。比如,关于认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要求是“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而不是原规定的“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再比如,“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而不是原规定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些虽是文字上的细微差别,但却体现了本质的不同,必须认真加以领会和掌握,实践中才能正确运用,否则一旦理解错乱,就会给换届选举工作带来重大问题。(高仕银)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1-05/12/content_8503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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