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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用好谈话函询 让监督长牙带电

时间:2019-11-13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作者:佚名 0

  

  安徽省郎溪县纪委监委探索改进谈话函询工作,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图为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对一起轻微违纪问题当事人开展谈话函询工作,督促其如实说清问题。吕昂 摄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8万件次,高于前三年同期的数据。

  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也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如何切实提升谈话函询质量,让监督“长牙”“带电”?多地纪委监委进行了有益探索,确保谈话函询质量和监督效能。

  个别党员干部应付谈话函询、拒不承认问题,或提供虚假事实,企图蒙混过关

  作为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谈话函询多用于问题线索笼统、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这种处置方式给予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实说明情况、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

  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清、重视不够,以简单回复消极应付谈话函询,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我行我素,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李华松,云南省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两年间,李华松曾3次被省纪委函询,要求其说清“插手水利工程,将大部分工程给亲戚、朋友承建”等举报反映的问题。

  然而,李华松没有把握组织给予的机会。“项目谁做都一样,做好就行。打个招呼不算什么,我又没有明说要让谁干,只说让其参与招投标,何况还有监管部门……”怀着这样的心态,李华松在提交的说明材料中以“没有”“不认识”“不存在”“不知情”“没插手”等敷衍应付,对问题全部予以否认。

  应付完函询,李华松依旧我行我素。他一方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为亲属牟利,为“朋友”站台,收受财物、房产等,一方面处心积虑规避风险、逃避监督,将收受的房产、财物等存在他人名下,平时跟工程老板联系时,只用秘书、驾驶员的手机。

  在线索初核期间,云南省纪委监委初核组与李华松谈话11次。面对组织的挽救,自认为已经“做足功课”的李华松不仅没有如实说清自己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并打招呼安排工程的情况,反而打听打探案情,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审查。

  经查,1998年至2016年,李华松在担任临沧县副县长、县长,凤庆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沧市副市长期间,插手干预水利、交通、移民、林业等领域工程项目达30多个,为亲属、商人“朋友”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牟取利益。最终,李华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应把对党忠诚老实作为行动自觉,端正态度,丢掉幻想,有问题积极向组织说明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对抗是走不通的……”在铁的事实面前,李华松终于低头忏悔。

  个别党员干部抱着“过关”心态,交代小问题、掩盖大错误,或认为被谈话函询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带着情绪应付

  在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看来,面对谈话函询,一些人不如实说明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不重视,对组织函询不以为然,认为自身存在的问题都是小问题,没有必要‘上纲上线’;二是部分被函询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担心会受到处分,存在畏惧心理,面对函询自然遮遮掩掩,不敢向组织主动坦白交代;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误认为组织函询也就是‘一函了之’,只要自己不说,组织就无法掌握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此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纪委监委就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谢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红包等问题向其发出函询通知。谢某对反映问题全盘否认。经查,当年中秋前夕,谢某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且收受500元红包。谢某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

  “事实上,谢某虽接受宴请收受礼金,但其违纪情节较轻微,如果在接受组织函询时能如实说明问题,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但他并没有珍惜机会,以为敷衍应付就能‘过关’,最终一错再错。”佛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抱着‘过关’心态,交代小问题、掩盖大错误。”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例如,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在省纪委监委就反映其“与万某某等官商勾结,违规提拔使用干部”等举报问题进行函询时,选择性地说明了违规提拔干部的情况,对其与万某某官商勾结问题则极力否认,隐瞒其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甚至在被函询后仍继续收受大额款物。

  面对谈话函询,大部分同志能够严肃认真对待,坦诚作出说明,感谢组织提醒。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被谈话函询是在被审查,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带着情绪应付。

  去年9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纪委监委收到反映东庄镇党委副书记王某与老板勾结等问题的举报。经分析研判,区纪委监委决定向王某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对问题进行说明。

  “收到函询通知书后,他认为组织对他不信任,情绪一度很消沉。”秀屿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黄凡介绍。对此,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王某针对问题如实作出情况说明。在经多方核实和严格审核后,决定予以采信。在进行告知的同时,秀屿区纪委监委专门派干部对王某开展谈心谈话,进一步打消疑虑,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谈话函询的运用情况复杂,关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采访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谈话函询听起来不难,但实际并不简单,关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函询前没有充分了解被函询人有关情况,设计函询问题时缺乏针对性分析,致使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函询回复及谈话了解的真实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审查,有效发现问题的占比仍然较小。

  记者了解到,谈话函询的运用把握受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经验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线索反映模糊、情况错综复杂、时间久远等问题,易出现核查不透、把握不准和标准波动等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当意识不强,对被函询人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材料随意签字背书,导致谈话函询流于形式。

  “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不把关,对回函中避重就轻、推诿卸责等情况视而不见,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党组)搞‘一团和气’,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在说明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时,对反映的问题遮遮掩掩、给组织的回复一带而过,对组织采信了结的问题只作澄清、不谈认识。”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却不一定得到运用。2020年,河南省郑州市纪委监委对35名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所作说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未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有的甚至伪造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企图掩盖未如实说明情况的事实。郑州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向其单位党组织发出提醒函,督促及时整改、作出处理。

  要发挥好谈话函询的效果,必须在机制、方法、质效上下功夫,突出“精准”

  对反映的问题加强研判,是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的第一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问题线索反映的性质是什么?线索本身是否具有可查性?是适用谈话函询,还是其他处置方式?这需要结合问题实际,具体分析、综合施策。”北京市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郑宇表示。

  在郑宇看来,收到问题线索后,首先要从社会影响、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及过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确定方案后,还应当结合问题的具体情形,借助调取资料、调查了解、实地查访等方式将核查前置,为谈话函询措施的使用做足功课。

  要用好谈话函询,还要摒弃“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的心态。谈话函询结束后,必须严格审核回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认错态度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对没说清说全、所提供证明材料与反映问题不符的,开展“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并跟踪了解问题涉及的有关内容。

  “谈话函询后的抽查很重要。”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谁函询谁抽查”的工作制度,定期对谈话函询件开展“回头看”,把群众反映强烈、线索集中的谈话函询了结件作为核实重点,对其谈话及函询情况说明进行真实性核查。对敷衍塞责、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对签字背书把关不严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在处理过程中,既要注重细节、实事求是,又要把准尺度,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对不实举报,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正名,帮助被谈话函询人放下心理包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伟成表示。

  用好谈话函询这剂“良药”,真正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为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

  郑州市纪委监委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对具体的问题线索,在谈话函询的同时,开展专项核查,综合考虑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及具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形的,作为由教育转化为惩戒的重点对象,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比如,郑州市纪委监委某监督检查室对市林业局原副局长冯某某进行谈话时,同步开展专项核查。针对冯某某佯装患病、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提出初步核实建议;根据初核情况,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数百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后,督促发案单位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净化政治生态,提升了案件查办的质效。

  针对谈话函询在理解运用上不准确等问题,佛山市南海区纪委监委制定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工作指引》,具体列明谈话函询了结适用情形、适用依据、实施程序及处置方式,并编制了《谈话函询工作指南》,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和不宜采用情形、谈话与函询的区别适用等内容,并按每年不低于当年度谈话函询总量的10%进行抽查核实。

  紧盯重点工作和重要领域,精准出击,使谈话函询这剂良方发挥更大“药效”。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层减负、征地补偿款发放等重点,充分发挥谈话函询手段的督改纠偏作用,推动相关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厦门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介绍,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同时,围绕扫黑除恶重点任务,对个别党员干部履职不规范、查处不及时进行纠正,对基层街道、社区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不力予以提醒,2020年,共开展谈话函询53件。

  谈话函询既有纪律警示提醒的刚性,又有组织信任和关爱的温度。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应该将谈话函询视作一个红脸出汗、检视自身的机会,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则应当在“真”和“实”上下功夫,准确用好谈话函询这一剂治未病的“良药”,让党员干部真正感受到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促使其自警自省,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230/n2236/u1ai86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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