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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学习 重运用 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着力提升“四种形态”运用精度力度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0

  

  “我诚恳接受组织的批评,此次谈话对我既是警醒也是鞭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履职,不辜负组织的厚望。”

  针对全省中基层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协同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这是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突出监督第一职责,推动驻在部门“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一项举措。

  近年来,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聚焦派驻职责定位,坚持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相结合。党的二十大以来,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9人,其中第一种形态14人,第二种形态20人,第三种形态4人,第四种形态1人。自《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该纪检监察组始终将《办法》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注重将实践运用与学习相结合,着力提升运用“四种形态”质量和效果。

  为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走在前、作表率,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坚持学用结合,通过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切实抓好《办法》学习。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充分依托“三会一课”、组务会等载体抓实集中学习,通过原原本本学、结合具体问题开展讨论研究等方式拓宽《办法》学习交流研讨的深度和力度。同时,积极联系省高院部分党支部,通过开展联合主题党日活动的形式开展《办法》学习,加强对“四种形态”深刻内涵的学习和理解。

  该纪检监察组将驻在部门党组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紧盯“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开展监督。同时,督促省高院党组把运用“四种形态”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院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十二条措施》。针对部分法官对中基层法院办理的个别重大案件靠前指导意识不强、个别案件承办人纸质卷宗归档不及时等审判指导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审判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督促省高院分管领导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及时纠正影响审判质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在督促驻在部门党组扛牢主体责任的同时,该纪检监察组注重抓早抓小,持续用好谈心谈话这一有力武器。为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该纪检监察组结合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司法巡查、政治督察等反馈的问题,对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和重点岗位进行综合研判,厘清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和有所侧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院党组会、院务会,与领导班子成员、中基层法院“一把手”、新提拔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谈话,纪检监察组其他同志对法院其他干警在司法作风建设、依法办案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督促其严于律己、严负其责。

  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以引导法院干警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遵规守纪印刻在心为目标导向,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纪检监察组组长在省高院党组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全省法院正风肃纪警示教育大会上通报全省法院发生的违纪违法反面典型案例,督促法院干警时时刻刻绷紧纪法之弦。同时,注重将案件资源变为教育资源,通过选取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人员、司法干警等不同群体违纪违法问题,持续更新警示教育资源,打造警示教育精品,联合省高院督察局共同编印《云南法院警示教育案例》系列丛书,目前已编印至第10辑,警示教育的传播力和警示力不断提升。

  “‘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整体。下一步,我们将聚焦工作中的短板,认真梳理问题线索,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办力度,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表示。(李盼)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yunlingyaowen_0905/131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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