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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严禁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方面,负有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食堂采购、做餐、配餐等环节管理粗放,对就餐人员浪费行为不抓不管,餐饮浪费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本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三定’规定”,是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各项规定,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9/t20240909_85672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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