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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2024年2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对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举措。本条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2023年3月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等,都对提高调查研究实效提出要求。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对此作出规定。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有的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对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8/30/c8e65a4085d842999e4fce17eba923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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