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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对于不起诉案件如何有效衔接司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特别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党员或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视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撤职以上处分。对于被不起诉人系党员公职人员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有效衔接司法?笔者结合实践,根据不起诉的主要情形进行探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给予政务处分的,一般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因司法机关已经适用刑事证据认定标准、通过法律程序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予以确认,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故监察机关无须对相关证据材料再进行审核。监察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转来的、具有明确认定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不需办理立案手续,即可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被不起诉人是党员公职人员的直接研提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报经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般可以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笔者针对不同情形逐一进行分析。

  一、法定不起诉案件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形对受到此类不起诉的党员公职人员作出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起诉的。对此类不起诉决定所涉问题,同样可以不再办理立案手续,直接根据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研判处置,如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则应进行初核或立案审查调查工作,一并作出处理。比如,A市某局副科长李某伙同他人注册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系单位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仍应研判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廉洁纪律或廉洁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要根据纪法证据标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精准研判。纪检监察机关应综合运用违纪和违法案件的差异化证据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审核该行为是否达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程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情节轻微,本人具有主动交代或者主动挽回损失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起诉的。对于此类情况,司法机关仅是因为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犯罪评价,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没有时效限制。此类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不再办理立案手续,直接依据不起诉决定书所确定的事实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撤回告诉而不起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对于涉嫌前述罪名但因撤回告诉而不起诉的,并不必然表明涉案党员公职人员没有相关事实。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研判处置该类不起诉决定所涉问题线索,决定是否开展立案审查调查。

  二、酌定不起诉案件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起诉条件,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类不起诉案件犯罪事实一般比较清楚且犯罪情节轻微,监察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转来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可直接根据检察机关已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处分,一般不需办理立案手续。比如,B市某国有公司部门经理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1个并转售他人获利3000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有管理权限的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张某进行处理时,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直接依据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

  对于受到此类不起诉的党员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以不起诉决定书的生效时间确定具体的纪法适用条款。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党纪处分的,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因为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处分档次范围与现行规定相同或者低于现行规定,所以对于此类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党纪处分的,应分别适用决定书生效之时正在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上述条款给予党纪处分确定处分档次时,应当按照纪严于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匹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与给予非党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平衡等问题。此外,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政务处分或者需要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也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或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该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案件主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此类不起诉案件虽不存在司法机关已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但并不等同于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一般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处置。比如,C县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17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状态,后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在提取王某血样时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含醇类消毒液,导致血液检测鉴定证据被排除,虽王某已承认饮酒后驾车,但因认定达到醉酒标准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虽无法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应按照风腐同查工作机制进行研判,核实王某驾车前就餐行为是否违规,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并考虑相关情节,精准作出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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