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 | 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难逃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不容敷衍
态度敷衍、避重就轻、掩盖事实……近日,相关处分通报指出,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何健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安徽省淮北市委原副书记操隆山不知敬畏,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此前,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韩向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江波等人也被通报存在类似问题。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有效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态度敷衍,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面对谈话函询,一些党员干部故意隐瞒事实,甚至提供虚假情况
2023年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纪委监委对该市三级调研员蔡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蔡某以购房名义在银行贷款120万元,实际上将贷款用于违规营利性活动。此前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他避重就轻,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企图蒙混过关。后经立案审查调查,不仅查实了上述问题,还发现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最终,蔡某违纪所得被全部收缴,并将面临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组织的信任和关爱,也是纪律的警示和提醒。”经办该案的洛阳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赵亮分析,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未能真正做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表现多样。有的提供的说明材料不全面或质量不高,没有针对谈话函询问题进行回复;有的态度敷衍,对谈话函询中涉及的人和事简单以“不存在”“不知情”作答,或以时间久远印象不深刻为由回复不详尽;有的抱有侥幸心理,避重就轻,企图说点小问题放过大问题;更有甚者通过精心设计“话术”“剧本”、与相关关系人串供、将相关问题转嫁给亲友及特定关系人等,进行故意隐瞒。
“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类是本身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出于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或出于过失的疏忽大意,进行了不全面或错误的回复;另一类是本身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出于应付、侥幸、畏惧、对抗等心理,为逃避责任追究故意对事实进行隐瞒,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张馨韵告诉记者。
“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敷衍应付或故意欺骗,不仅会误导工作方向、浪费资源,更会错失被教育挽救的机会。”张馨韵说。
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有关条款,彰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严明纪律的鲜明态度
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难逃严肃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款新增“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在谈话函询期间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两种违纪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行为发生的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洛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鹏飞介绍。
针对不同程度的相关违纪行为单独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要注意准确理解和定性。“如果没有对抗故意,仅是基于惧怕处分等意图而作消极、不实的辩解,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厦门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陈国树介绍,如果被谈话函询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妨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则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湖南省岳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刘高博分析,《条例》相关内容的不断修订完善,彰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严明纪律的鲜明态度。
同时,《条例》注重教育引导,坚持宽严相济、精准处置。《条例》第十七条新增“在组织谈话函询”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这体现了我们党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杜道泉告诉记者,要综合考量被谈话函询人配合时间早晚、配合态度优劣、违纪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等因素,精准运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鼓励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充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问题如实讲清楚。
用准用好谈话函询,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既要敢用常用,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功能最大化,又要用准用好,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
坚持根据被反映人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被反映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了解拟谈话函询对象个人情况。“应对有关资料抽丝剥茧,仔细研判反映的问题,精准制定方案。”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富玖表示。
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做深做细复核工作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十分重要。“谈话函询后,绝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谈话函询开展复核。”岳阳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亚中指出,复核工作可以对当事人谈话函询情况进行验证,便于更加精准有效判断谈话函询真实性。
做实后续处理,努力提升综合效果。赵亮表示,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同时做好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等“规定动作”,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发现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法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核建议。“同时,要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举报人意见建议。”赵亮说。
谈话函询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和信任,但关爱不是溺爱,信任不能放任。党员干部要从通报案例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作出回答说明,有问题的主动承认、认真整改,没有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看待,真正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培)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4/08/content_9162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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