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关注丨严防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
加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办力度
严防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紧盯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为名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化案情分析研判。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对此类案件开展研讨。刘煌 摄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彬以委托他人“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湖南华天大酒店原董事长陈纪明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隐藏谋私贪腐的行迹……从近年来通报的案件情况看,受贿案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隐蔽性高、复杂性强、方式手段新等特征,以委托理财为名受贿的案件在近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呈多发趋势。这类案件往往以正常市场投资为幌子掩人耳目,其常见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委托理财为名搞腐败有哪些具体表现?如何抓住关键点深挖细查、系统施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虽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个别领导干部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方式隐蔽、危害性大
2022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彬被“双开”;2023年10月,杨彬因犯受贿罪、犯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杨彬的违纪违法问题之一,是以委托他人“理财”为名收受贿赂。经查,杨彬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副区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处方面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谋取利益。2018年至2021年,杨彬以理财名义将889万元分四笔放于姜某处,并约定年息为12%。事实上,姜某并无投资、理财需要,直至2020年下半年,才将其中797万元用于投资某项目。杨彬以理财收息名义,收受姜某所送财物共计277万元。杨彬之所以采取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掩人耳目,躲避组织调查。
南通市纪委监委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从双方的主体地位看,杨彬与姜某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从客观行为表现看,杨彬与姜某之间除了约定年化收益12%外,从未对投资项目的方式、收益、风险承担及返还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从主观故意看,所谓的理财利息实质是杨彬利用职务便利为姜某谋取利益的对价,杨彬与姜某二人对此心知肚明。因此,杨彬以理财收息名义接受利益输送,本质上系权钱交易。
在金融领域,委托理财一般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从而给查处和认定增加了困难。
“委托理财型受贿本质仍是权钱交易,是请托人将超出合理合法范围的‘理财’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职务行为进行的交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汪子林分析,以收益超出合法范围的情形为标准,可将委托理财型受贿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请托人将资金投入理财,并产生实际理财收益,但请托人送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获收益;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请托人将资金投入理财,但该理财实际并未产生理财收益,请托人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或特定需求,虚构理财收益,将自有资金作为所谓“理财”收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为确保出资实现增值,与请托人签订所谓“保底条款”,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约定将请托人获利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四是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代为出资,并将获得的“理财”收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郝杨分析,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委托理财型腐败呈现出非直接性的新动向。在时间上,不寻求“收益”的即时变现,而是通过延时,追求期权效应;在空间上,委托行为不是点对点直接发生,而是增加中间人、增设中间环节;在形式上,往往披上“合法外衣”和“专业面纱”,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掩盖违法本质,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湖北省襄阳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马旭辉说,委托理财型受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不公平增值,不论是委托理财型受贿的哪一种表现形式,相关领导干部最后都将通过获得超过合法范围的“理财”收益,来实现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鉴于其严重损害党的队伍的纯洁性,损害纪法的严肃性,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强化对这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甄别、处置和查处力度。
揭开委托理财型受贿“民事合法”“符合情理”的“面纱”,关键在于查清领导干部“所得收益”是否以“公权力的出让”为代价
由于近年来金融工具丰富、投资渠道多元、资金流转频繁,且投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再加上行受贿双方反调查意识的增强,行受贿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成为当前委托理财型腐败查处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委托理财型受贿,实际上是假借‘委托理财’这一民事行为进行受贿犯罪的非法行为。”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说,与传统型受贿犯罪形式相比,其权钱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复杂,揭开委托理财型受贿“民事合法”“符合情理”的“面纱”,关键在于查清其“所得收益”是否以“公权力的出让”为代价。
郝杨指出,辨别公职人员委托理财是正常市场行为还是受贿行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看有无真实理财意愿,公职人员支付“投资”款后,仅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要件基本齐备、内容合理合法的投资协议,对收益也不具体过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并无委托理财意愿;二看有无真实理财行为,分析请托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认定,从公职人员转账记录到请托人资金流向,再到请托人向公职人员支付收益记录,如发现请托人并没有进行任何投资操作或公职人员获得的“收益”与请托人的真实盈利之间明显不对等,则难以掩盖权钱交易实质;三看是否承担理财风险,分析是否存在与请托人预先商定稳赚不赔的高额回报率,甚至以“兜底协议”方式确定每段投资期的保底收益,这样一来此种“理财”行为便与市场行为脱钩,其实质是将委托理财作幌子,掩盖权力寻租实质。
在近年查处的一起委托理财型受贿案件中,句容市纪委监委在初核前期,重点查询委托人张某及其关联人刘某银行流水中的银行证券资金互转记录,从出资的真实性、获利的正当性等多方面综合研判,逐层筛查相关人员的资金来源、股票交易等情况,张某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稳赚不赔等疑点随之暴露。经查,张某没有真正委托请托人理财,也未实际出资,而是“空手套白狼”,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200余万元。张某还存在其他问题,被开除党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委托理财型受贿的常见情形是,公职人员在委托理财中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对‘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判断,高度依赖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郝杨介绍,办案实践中,句容市纪委监委紧扣“人”,查清投资主体、委托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紧扣“事”,查清委托项目、出资金额、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是否真实;紧扣“钱”,查清是否违规约定高额返本付息的“保底条款”、收益是否位于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区间等。
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张月萍认为,在查办案件时,关键点就在于查清涉案对象及其家庭是否通过“理财”获得大额回报;其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盯对象行权用权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搞权力寻租、权力变现行为,揭开腐败分子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除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老板口供外,对特定关系人的调查也至关重要,可以通过梳理人物关系、资金流等情况,确定核心人员作为突破口。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马洋洋说,对委托理财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应当对行受贿双方达成的合意内容,即对“收益”的收取情形进行判断。需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情形:一是请托人没有实际用款需求或理财计划,仍然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高额“收益”的,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全部“收益”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二是请托人具有实际用款需要或投资理财计划,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回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投资收益的,应当扣除正常市场投资收益部分后计算受贿数额。
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发生,着力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相关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着力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杭州市临平区纪委监委围绕关键问题精准取证,既注重收集假借条、假协议以及其他证实存在权钱交易的客观方面证据,又重视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如接受所谓利息、投资收益时双方主观心态等直观反映行为本质的证据,夯实定性处理基础。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存在权力寻租风险隐患,是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问题发生的又一诱因。必须扎紧制度笼子、补齐监督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杨彬案发生后,南通市纪委监委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向通州区公安局制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强化廉政教育、推进从严治警,坚决防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风险。
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之所以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是认为这种方式更隐蔽、“安全性”更高。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结合近年来查处的委托理财型受贿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党员干部旁听庭审、拍摄制作专题警示教育片、梳理编印相关警示录等形式,持续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大家对此类腐败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句容市纪委监委将委托理财型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纳入廉政党课授课内容,在重点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教育约束,通过“一封信、一倡议、一廉历、一警示”,督促党员干部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明确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谋取私利。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委托理财为名收受贿赂,背后离不开一些不法商人的“围猎”。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采取组织处理、行政处罚、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增加行贿成本,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打破受贿人与行贿人构建的攻守同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4/02/content_91597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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