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总结运用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体现了我们党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与原《条例》相比,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
突出政治性,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确保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条例》首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聚焦政治巡视重点,《条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等方面情况。
“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实践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条例》更加鲜明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突出实践性,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运用巡视制度“十年磨一剑”的宝贵经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此前,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2023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首次对30家中管企业“一把手”的情况形成专题材料……
总结运用实践经验,《条例》进一步明确加强对“一把手”巡视监督的要求,在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在巡视期间及时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反映集中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工作深化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移交立行立改事项67个、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提升了巡视的权威性、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边巡边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此外,《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突出指导性,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条例》针对体制机制、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完善,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破解整改难题,关键是要压实责任。《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以责任为主线明确了5方面要求,包括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为推动解决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被巡视党组织真改实改、深入整改,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巡视集中整改期限从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对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再如,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既要加强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又要深化上下联动,将巡视利剑直插基层。
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才能扎牢织密监督网。《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以及巡察监督内容。
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也是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着力点。《条例》不仅明确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进一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2/t20240223_83837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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