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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12月29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决定》系统总结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有利于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完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突出强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开展制度构建,通过决定的形式将党的决策部署固化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

  据了解,《决定》主要聚焦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备案范围,加强备案工作。三是坚持有备必审,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加强审查工作,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思路和重点,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细化重点审查内容。四是坚持有错必纠,完善纠正和撤销的程序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六是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地方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借鉴指导。

  记者注意到,《决定》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我们同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司法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都建立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以监委为例,地方监委在工作中发现某个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问题,可以逐级反映到国家监委,由国家监委向我们提出书面审查要求。《决定》出台后,我们还会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监委的沟通和衔接联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告诉记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瞿芃)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12/30/content_9121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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